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化工大学国际合作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吸引海外文教专家来我校讲学及科研合作,我校实施聘请短期外国专家项目(以下简称“短期外专项目”)。为规范我校聘请短期外专项目申报、管理和评估工作,鼓励聘请国际知名的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访问和交流,为我校学科、科研及教学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支持,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专局”)、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外国专家指具有国外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愿意在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方面与我校合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外国专家除满足基本要求外,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来访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第三条 短期外专项目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提高聘请效益,确保重点学科发展的急需,并兼顾师资力量较薄弱学科的需要。短期外专的聘请工作需与我校特色相结合,支持创新,培养人才,发展应用,使我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于我校国际化战略的要求。
第四条 短期外专项目分为外专局重点项目、校级重点项目和校级普通项目。经学校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校级重点项目上报教育部,申请列入外专局重点项目。外专局重点项目、校级重点项目统一纳入我校“校级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短期外专项目经费主要来自于教育部财政每年划拨的聘请外国专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外专经费”)。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为短期外专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我校教师申请短期外专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研究、教学教改、应用等课题项目的经历;
(二)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第八条 资助原则
(一)优先资助与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关的重大项目;
(二)优先资助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发展中学科;
(三)优先资助国家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点领域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点发展、亟待科技提供支撑的产业和行业。优先主题是指在重点领域中急需发展、任务明确、技术基础较好、近期能够突破的技术群;
(四)优先资助境外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者或世界知名学者来访;
(五)优先滚动资助前三年(含本年)引智效益显著的外专项目。
第九条 申请和承担项目数
(一)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只能申报和承担一项校级重点项目或普通项目。
第十条 资助额度
校级重点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万元,校级普通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0.6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时间
(一)申请时间
每年6月,申报下一年度的校级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每年12月,下一年度的校级普通项目的二次申报。
(二)申报教师需填写《北京化工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校级重点/普通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校级重点项目除附上项目所依托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学立项的项目批准书外,重点项目需提交详细的课程计划、科研合作计划。上述材料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送各学院,由学院结合本院学科发展合理调整项目申报分布后,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送交国际处,同时提交申请书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一) 项目评审小组由我校各学院及相关部处主管外事负责人组成。
(二) 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并择优推荐申报外专局重点项目。不能入选校级重点项目的,经评审后转为校级普通项目。
(三)每年1月和7月分别为项目评审期。申报项目由国际处负责预审,包括审查申报资格、填写要求、申报项目支撑、申报资助额度等;预审合格后,国际处将项目申请书交项目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审查申报项目的意义、聘请外国专家的必要性及申报经费额度等,共同确定立项项目及获批经费额度;通过立项的项目,由国际处报学校进行审批。
(四)国际处分别于1月底、7月底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学院及相关部处。
第三章 经费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限校级重点项目)、外专生活费、外专零用费、在京交通费、资料费、讲课费和其他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项目资助标准:
国际旅费不能超过项目批准经费额度的50%,讲课费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400元/课时·人标准计算且不能超过15%,生活费按照最高标准不超过800元/天·人标准进行资助,零用费按照50元/天·人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校级普通项目资助标准:
讲课费不能超过项目批准经费的15%,零用费按照50元/天·人标准进行资助并不超过10%。访问时间在一周以内的项目,生活费按最高标准不超过800元/天·人标准资助;一周以上的项目申报,在5600元/人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经费资助额不按天数计算)。校级普通项目原则上不包括来访专家的国际旅费。特殊情况需由我校提供国际旅费,邀请人要提前两个月向国际处提出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向对方提供;否则,学校外专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来访外专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及《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如外国专家自己项目或第三方项目为外专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其国际旅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请时提出,由项目评审小组审查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在我校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到校日起至离校日止的天数,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邀请人或邀请单位支付。凡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来访外专,其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和翻译费等。专家生活费按专家在我校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到校日起至离校日止的天数,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邀请人或邀请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在京交通费是指专家在我校访问期间的交通费。
第二十条 资料费是指来访外国专家在我校访问期间的技术资料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来访外国专家在本地的参加文化交流等费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处根据各单位本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来访外专人数及效益、国际合作项目等评估指标在11月30日前向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短期外专项目经费预算额度,限项申报,择优支持。各单位组织申报并评审结束后,批准立项的短期外专项目经费于下一年度年初统一下拨给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执行项目的金额超出预算的部分自行支付,年末结余的经费学校将予收回。
第二十四条 短期外专项目的执行应严格遵守申报计划,不得擅自更改聘请专家人选,不得擅自更改专家工作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更改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学校不予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允许跨年度使用,项目经费执行截止期限为执行年度的12月31日。当年度未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原因,如需下一年度继续执行,需按照程序申报下一年度短期外专项目。鼓励项目负责人节约使用项目经费,所节约的项目费用可以用于本人本年度后续邀请外国专家接待。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向学院/部处及国际处提交《北京化工大学聘请短期外国专家校级重点项目/普通项目成果表》(附件2),及专家讲座文稿、照片等。校级重点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来访外专报销单》(附件3),经学院/部处及国际处审核后办理报账手续;校级普通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来访外专报销单》(附件3),经学院/部处审核后直接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短期外专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评估,对认真负责,组织工作有力,效益显著,获重大成果的项目,学校将给予表彰及滚动支持;对管理不善,未按期完成,未达到预期聘请效益的项目,将视情况考虑削减其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
第五章 保密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短期外专在学校访问期间,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对国家机密、学校内部事项、技术和商业秘密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短期外专在我校访问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学校保卫处、国际处、各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